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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性”对国资监管实践而言并非新事物

2018-10-16 17:56:3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央行行长易纲近日在参加海外会议的时候谈到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企。其实,“竞争中性”对国资监管的已有的探索实践来说并不是新事物。

中国国企改革的思路其实就包含了与“竞争中性”同向但更完善的改革方向,也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竞争中性”的形成贡献过中国经验和发展中国家做法。当前对“竞争中性”的讨论不是另起炉灶谈问题,而是沿着与“竞争中性”原则同向的中国国企改革道路继续向前,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到国际性的讨论中。

中国国企改革思路比“竞争中性”涵盖的层级更高

长期以来,OECD对国企的研究对全球提升国企公司治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竞争中性”在国际上的推广也得益于OECD。

在2012年出版的《竞争中立:维持国企和私企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中,OECD就谈到了“竞争中性”的问题。参考了主要国家国企公司治理经验后,2015年版《OECD国企公司治理指引》对“竞争中性”原则有了更详尽的分析。

按照OECD的说法,“竞争中性”就是在不违背国家所有权宗旨的前提下,国有企业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应当确保其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有一个平等的市场环境,并进行公平竞争。为了确保国企的“竞争中性”,OECD给出了7个方面的标准,包括:

1、国家所有权职能与可能影响国企经营环境的其他国家职能(尤其是市场监管职能)的明确分离。

2、 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和竞争对手)认为其权利遭到侵犯时,应当有权通过法律或仲裁程序获得有效救济。

3、 如果国企既要从事经济活动又要完成公共政策目标,必须对其成本和收入结构适用高标准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以便判定收支所属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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