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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性”对国资监管实践而言并非新事物(2)

2018-10-16 17:56:3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4、与公共政策目标相关的成本应当由国家承担,并予以披露。

5、原则上,国企从事经济活动时不应豁免于一般法律、税法和规章。法律法规不应当不恰当地区别对待国企和其市场竞争对手。国企的法律形式应当允许债权人伸张权利,并启动破产程序。

6、国企在为开展经济活动而获取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之时,应当遵循市场统一条件。

这包括国企与所有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国企之间的关系,都应当建立在纯粹的商业基础之上。国企的经济活动不应当从构成竞争优势的间接财务支持中受益,例如私营竞争对手无法享受的优惠融资、税费缓缴,以及来自其他国企的优惠贸易信贷。国企经济活动的要素投入(比如能源、水资源或土地供给)也不应享受优于私营竞争对手的价格或条件。以及在充分考虑经营环境的前提下,应当要求国企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收益率与私营竞争对手保持一致。

7、公共采购中,无论是作为招标方还是竞标方,国企都应当遵循一套具有竞争性、非歧视性且适度透明的招投标流程。

创造平等的经济环境、实施公平竞争,这是OECD“竞争中性”的核心议题。其实,这种市场原则并非只针对国企,而且也对民企提出了同等的要求,需要所有市场性竞争主体遵守。

就维护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则概括得更完善:“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应该说,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中国按照十九大报告所执行的国企改革已经参考了比“竞争中性”更高的要求。

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在10月15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说,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国企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改革的思路、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国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也就是说经过改革以后的国企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与“竞争中性”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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