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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性”对国资监管实践而言并非新事物(3)

2018-10-16 17:56:3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竞争中立”不是不要国企,而是如何更好治理国企

这种一致性并非没有缘由。

一方面,从理论源头上看,作为全球经济不可或缺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所实行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机制框架就已经对国际上已经实施市场化机制的有效经验做了有机吸收;另一方面,OECD“竞争中性”概念的形成,其实也吸收了中国国企改革的经验。

在2015年版的指引稿的制定过程中,OECD就曾邀请过阿根廷、 巴西、中国、哥斯达黎加、哈萨克斯坦、立陶宛、秘鲁、菲律宾、南非和乌克兰等国直接参与工作组对修订稿的讨论。而且OECD也同中国的国资监管部门有着长期的联系,一直在追踪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国企的改革历程。

国企是参与市场化竞争的重要主体,这是客观事实。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国企,英国、法国、瑞典、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都无一例外,美国也有房利美和房地美这样的政府赞助企业(GSE,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所以,研究国企的目的不是要不要国企,而是如何在公平有效竞争度的环境中管好国企。

各国设立国企的宗旨可能并不相同。有时在电网等自然垄断领域,国企有时甚至是不可或缺的。OECD在2015年版《OECD国企公司治理指引》中就引述了这种情况:“如果根据某一行业的特征,由单独一家企业开展生产活动最符合成本效益,则该行业会形成自然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会认为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与其对私营垄断者进行监管,不如直接在该行业设立国有垄断企业”; 但OECD也强调,“持有任何国企所有权时,国家都应明确所有权宗旨,并定期对其进行复审。一个或一组国企必须实现的任何公共政策目标,都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明确委托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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