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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受不受著作权保护(5)

2019-02-27 09:10:2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有质疑观点认为,“PPAP”视频中,镜头并未发生切换,虽然视频后期加入了动画、特效的制作,但由此产生的独创性并未达到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仅是对表演者表演进行录制的录像制品。对此,笔者认为: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看,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并未要求摄制需要切换或处理镜头。史诗级的“一镜到底”电影《俄罗斯方舟》,在近一百分钟时长里,没有任何镜头剪辑。因此,短视频中是否有镜头切换只是摄制技巧的区别,而不影响对视频属性的认定。

关于后期动画、特效对视频属性的影响程度,从涉案视频的内容看,无论是动画还是特效,都是结合了涉案视频中的歌词以及表演者的表演动作所形成的,故这两个元素需要置于涉案视频整体之中予以考量,而不能与涉案视频的其他元素分离考虑,从而得出动画、特效的独创性未达到类电影作品独创性高度的结论。

短视频可以构成其他类型的作品

也有观点认为,上述两个案例中,“PPAP”视频是音乐作品或舞蹈作品;“这智商没谁了”则为戏剧作品。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六)项,“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即指词、曲或二者结合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而涉案的“PPAP”视频,既包含了词、曲,表演者的表演,还包括后期效果的制作和呈现。因此,无论是用音乐作品或舞蹈作品对其进行保护都不足以涵盖其整体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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