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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受不受著作权保护(6)

2019-02-27 09:10:2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项,“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是为演出而创作,且其中演员的表演是即时、流动的,未记录于任何物质载体上,且演出完成后演出的过程不复存在。而“这智商没谁了”短视频更多是为传播而非演出而创作,且将视频中两个表演者的表演记录在数字载体上,是固定的,亦与戏剧作品有所区别。

短视频具有适合在移动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以及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这使其迅速成为受欢迎程度较高的新传播形式。虽然短视频的时长一般仅有几分钟甚是十余秒,但视频的创作者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配合表演、文字、声音、特效、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元素完整表达其思想和情感,且这些表达中不乏内容新颖和积极的视频,故其具有版权在理论上没有障碍。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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