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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受不受著作权保护(3)

2019-02-27 09:10:2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

即便短视频构成具体表达,如其不具有独创性,亦不能构成作品;因此,独创性要件,是短视频是否为作品的关键性判断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以上述“PPAP”案为例,虽该视频是对日本原曲视频的模仿,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产生了更为谐趣的表现力;另外,除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之外,涉案视频使用特效搭建了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式动作、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故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表达的独创性。

短视频和其他作品的表现形式在实质上并无区别,因此,对其独创性的判断,也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而为。

(1)短纪录片型:同样是记录自然界的短视频,如果视频体现了某一主题,如“一天中不同时段的沙滩一角”,即便是镜头角度未发生变化,也体现了视频制作者对一天不同时段的画面的选择和剪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同一镜头连续录制数十秒或数分钟的沙滩而形成的短视频,则可能属于对纯粹自然界画面的录制而不具有独创性。

(2)网红IP型:如果短视频呈现出的画面仅是主播坐在镜头前做脱口秀,则属于讲话的录制,在没有其他创作性元素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其是制品。但如果主播做脱口秀的过程中,加入了与话题相关的画面剪辑、切换等元素,且在这些元素与脱口秀相结合后,整体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短视频亦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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