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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受不受著作权保护(2)

2019-02-27 09:10:2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4、技能分享型:此类短视频包括科普、旅游、美妆等内容的技能分享,时长大概1分钟左右。

5、创意剪辑型:此类视频一般是在已有视频的基础上,利用剪辑技巧和创意,截取其中的片段,或加入特效,或加入解说、评论等元素制作而成,时长基本也在5分钟左右。上述 “PPAP”即是剪辑制作的短视频。

6、随手分享型:此类视频一般是用户随手拍摄并上传的生活类记录视频,内容既可能是生活场景,也可能是自然风光、会议实录片段等;时长一般也在数秒到3分钟之间。

7、精彩片断型:此类视频一般为影视剧、体育赛事的精彩片断,特别是某些剧热播期间,将该剧中相关视频画面分类剪辑,或是热门赛事前后,将某些比赛视频画面制作成GIF动图;时长一般在数秒至3分钟之间。

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要判断诉争的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进行讨论。

短视频是具体表达且可复制

上述几种类型的短视频,无论其艺术价值高低,均应属“艺术领域”中的产物,且一般都集合了场景、对话、音乐、表演者表演、特效制作等内容,同时不属于创意、思维方法、技术方案等抽象范畴的内容,不是基本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亦不属于表达方式有限的情形。因此,当个案中的短视频也不是对表演的机械录制的情形下,应属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

实践中,除了电视直播信号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已经拍摄固定的视频画面,不论画面内容如何,都属于可复制的特定表达并无争议。因此,在作品构成要件方面,争议最大的是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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