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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谈现房销售:是大势所趋 不存在一刀切可能性(4)

2018-09-25 16:48:5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二是需要修法先行。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赋予的政府和房企的责任与义务。

其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该项制度的本意也是解决房企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希望借助社会资本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只不过,这个制度已经实行了24年了,也许是需要修改一下了。

行政部门统一共识本已不易,立法机构统一共识更是难上加难,如果先改法律、再全面推广,则现房销售为时早矣。

三是需要循序渐进。

这次广东的建议提出“在一些城市逐步试点取消预售制度”,这是非常务实的态度,也体现了广东作为市场经济的前哨阵地,对“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深得要领。

其中“对于新出让土地,逐步实行现售”,更是符合我们在2017年5月28日微信文《欧阳捷:鼓励现房销售释放了什么信号?》中提出的:“最好的办法是:新地新办法、老地老办法,新出让土地采取现房销售制,已出让的土地继续沿用期房预售制,逐步过渡、自然衔接,最终全面实行”。

政府不应对现有项目提高预售节点,实行“后发制人”、半渡击之。

这样既容易打乱企业生产经营节奏和市场供应节拍,而且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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