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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验室首个建设期原则上为5年,依托单位编制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诺奖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并申请资助。实施方案应包括建设的目的和定位、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研究方向及主要研究内容、条件队伍与能力建设、组织架构与运行管理、实验室经费预算及投入与保障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事中及总体考核目标等内容;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技术、管理及财务专家对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评议,重点评议实验室制定的研究方向、内容、目标、研究成果、资金投入预算、绩效考评指标等内容;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评议结果和实验室建设需要,形成最高1亿元首个建设期资助方案,根据修改完善的诺奖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制定并向依托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每年按项目任务书所列分年度资金需求预算及前一年度绩效达成情况拨付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负责诺奖实验室建设、管理,是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
(一)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在人才引进、科研用房、自筹资金等方面切实保障诺奖实验室建设和运行;
(三)诺奖实验室应单独建账,制定规范的资金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结算,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四)负责诺奖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通过事前无偿资助方式对诺奖实验室进行资助,用于实验室组建所需的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费、科研项目费等。依托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人员费可从专项经费中列支;依托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预算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列支,原则上人员费应从部门预算中直接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