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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诺奖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以依托单位为第一单位,并标注诺奖实验室名称,或注明获深圳市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专项经费资助课题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诺奖实验室资产管理,明确诺奖实验室资产范围,维护诺奖实验室资产安全。利用诺奖实验室专项经费建设、购置的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其产权及其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的收益归依托单位所有。依托单位应将上述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的收益用于诺奖实验室建设、运行。
第五章 考核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诺奖实验室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形成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进展、取得的成绩、绩效目标达成情况、经费使用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负责诺奖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报告情况,每年对诺奖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听取工作报告、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资料记录察看等方式进行,详细了解科研工作的开展、诺奖科学家及团队到位情况等实验室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诺奖实验室运行期间发生影响实验室绩效目标完成或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在获悉或发现重大事件后,核实相关情况,视情节轻重向依托单位提出整改、暂停资助、终止资助、摘牌等处理意见,其中终止资助、摘牌的需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运行期内,市科技主管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对实验室进行专项评估、中期评估及验收评估。评估效果不好的视情节轻重市科技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建设完成后仍应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相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对通过评估的实验室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奖科学家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