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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拟组建诺奖实验室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具备保障诺奖实验室建设的科研实验场地,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承诺在实验室运行期内给予持续稳定的建设所需的条件保障;
(二)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举办的依托单位需提供不低于所申请政府资助金额的自筹资金;
(三)应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且在上述区域内实际办公。
第十条 近5年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政府部门列入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诺奖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征集到的诺奖实验室组建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核实诺奖科学家及团队落实程度、依托单位保障能力、诺奖科学家国内任职情况等内容,并咨询相关领域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推荐意见。审核通过的申请报告,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围绕诺奖科学家及团队学术背景、实验室研究方向、运行机制、单位基础条件等开展咨询评议。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结合全市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建设规划等情况,形成拟组建诺奖实验室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诺奖实验室,在依托单位落实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提出的相关条件,并与拟引进诺奖科学家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聘任关系后,市政府予以授牌。诺奖实验室名称应按“依托单位+诺奖得主名+研究方向+实验室(研究院)”模式制定。
第三章 建设资助及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诺奖实验室专项经费纳入市科技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对授牌的诺奖实验室首次资助采取以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