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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诺奖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诺奖实验室则是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捕捉世界科技前沿动态,在若干重点研究方向推动自然科学领域(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诺奖科学家引进工作。
2017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将于2017年实施“十大行动计划”, 包括布局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建十大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建设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进十大人才工程等。
《管理办法》规定,诺奖实验室的管理运行机制是依托大学、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型企业等法人主体所建设、管理的非法人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及“开放、流动”。采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强调,诺奖实验室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拟引进的诺奖科学家应符合什么条件?遴选及组建中规定,科学家应仍活跃在科研一线,其优势研究领域应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符,原则上年龄应不高于75岁,身体健康,有意愿牵头组建并长期授权以其名字冠名实验室,且该实验室应为其在国内的唯一固定工作机构;已与依托单位达成关于组建实验室的聘任协议,首个协议期原则上应为5年,且每年在实验室工作不少于30日;诺奖科学家核心科研团队应有较明确的引进计划,从市外新引进的全职高水平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
近5年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政府部门列入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诺奖实验室建设。
建设资助及资金使用方面,诺奖实验室专项经费纳入市科技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评议结果和实验室建设需要,形成最高1亿元首个建设期资助方案,根据修改完善的诺奖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制定并向依托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每年按项目任务书所列分年度资金需求预算及前一年度绩效达成情况拨付专项经费。诺奖实验室首个建设期原则上为5年。
深圳诺奖实验室采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诺奖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详细了解科研工作的开展、诺奖科学家及团队到位情况等。同时在建设运行期内,市科技主管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对实验室进行专项评估、中期评估及验收评估,对评估效果不好的视情节轻重提出整改、暂停资助、终止资助、摘牌等处理意见。
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奖科学家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也参照该《管理办法》执行。
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7年工作总结与2018年工作计划,格拉布斯研究院、中村修二激光照明实验室、科比尔卡创新药物开发研究院、瓦谢尔计算生物研究院及深圳盖姆石墨烯研究中心等5家诺奖实验室已在深圳挂牌成立。
附《管理办法》全文:
深圳市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组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精神,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落实深圳市“十大行动计划”中组建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以下简称诺奖实验室)工作部署,围绕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捕捉世界科技前沿动态,在若干重点研究方向推动自然科学领域(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诺贝尔奖获奖科学家(以下简称诺奖科学家)引进工作。为规范和加强诺奖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依照《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十大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诺奖实验室是我市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强化基础研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的重要手段,旨在增强我市原始创新供给能力,提升科技创新质量。
第三条 诺奖实验室是依托大学、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型企业等法人主体(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所建设、管理的非法人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及“开放、流动”的管理运行机制。采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诺奖实验室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组建诺奖实验室专项工作。依托单位负责诺奖实验室建设的条件保障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 遴选及组建
第六条 有意愿组建诺奖实验室的单位应结合其现有基础条件及优势编制诺奖实验室组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拟引进诺奖科学家的学术背景、实验室建设的需求及目的、组建单位的基础及优势、诺奖科学家及核心团队成员引进计划、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任务和目标、经费场地保障措施、组织架构与管理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研究方向应代表世界科技前沿动态并符合我市科技及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建设目标清晰明确,科研能力和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第八条 拟引进诺奖科学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引进诺奖科学家应仍活跃在科研一线,其优势研究领域应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符,原则上年龄应不高于75岁,身体健康,有意愿牵头组建并长期授权以其名字冠名实验室,且该实验室应为其在国内的唯一固定工作机构;
(二)拟引进诺奖科学家已与依托单位达成关于组建实验室的聘任协议,首个协议期原则上应为5年,且每年在实验室工作不少于30日;
(三)诺奖科学家核心科研团队应有较明确的引进计划,从市外新引进的全职高水平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拟组建诺奖实验室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具备保障诺奖实验室建设的科研实验场地,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承诺在实验室运行期内给予持续稳定的建设所需的条件保障;
(二)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举办的依托单位需提供不低于所申请政府资助金额的自筹资金;
(三)应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且在上述区域内实际办公。
第十条 近5年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政府部门列入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诺奖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征集到的诺奖实验室组建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核实诺奖科学家及团队落实程度、依托单位保障能力、诺奖科学家国内任职情况等内容,并咨询相关领域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推荐意见。审核通过的申请报告,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围绕诺奖科学家及团队学术背景、实验室研究方向、运行机制、单位基础条件等开展咨询评议。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结合全市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建设规划等情况,形成拟组建诺奖实验室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诺奖实验室,在依托单位落实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提出的相关条件,并与拟引进诺奖科学家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聘任关系后,市政府予以授牌。诺奖实验室名称应按“依托单位+诺奖得主名+研究方向+实验室(研究院)”模式制定。
第三章 建设资助及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诺奖实验室专项经费纳入市科技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对授牌的诺奖实验室首次资助采取以下程序:
(一)实验室首个建设期原则上为5年,依托单位编制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诺奖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并申请资助。实施方案应包括建设的目的和定位、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研究方向及主要研究内容、条件队伍与能力建设、组织架构与运行管理、实验室经费预算及投入与保障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事中及总体考核目标等内容;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技术、管理及财务专家对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评议,重点评议实验室制定的研究方向、内容、目标、研究成果、资金投入预算、绩效考评指标等内容;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评议结果和实验室建设需要,形成最高1亿元首个建设期资助方案,根据修改完善的诺奖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制定并向依托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每年按项目任务书所列分年度资金需求预算及前一年度绩效达成情况拨付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负责诺奖实验室建设、管理,是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
(一)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在人才引进、科研用房、自筹资金等方面切实保障诺奖实验室建设和运行;
(三)诺奖实验室应单独建账,制定规范的资金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结算,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四)负责诺奖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通过事前无偿资助方式对诺奖实验室进行资助,用于实验室组建所需的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费、科研项目费等。依托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人员费可从专项经费中列支;依托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预算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列支,原则上人员费应从部门预算中直接列支。
第十六条 诺奖实验室有大型基本建设和重大设施、装置建设和购置需求的,按政府投资等项目申报流程向市相关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诺奖实验室建设实施过程管理,可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中期绩效考评指标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通过后拨付后续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诺奖实验室团队不得以已获得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诺奖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科技主管部门参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运行及管理
第二十条 诺奖实验室原则上由诺奖科学家担任主任,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另设执行主任,由诺奖科学家提名,依托单位聘任,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
执行主任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公信力,具备较丰富的科研机构、大型实验室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经验。
第二十一条 诺奖实验室应构建高效的管理和监督架构,明确依托单位与诺奖实验室的管理边界,并形成相关项目、人事、资产等管理制度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诺奖实验室在保持规模合理、适当流动的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的同时,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举办高水平科研交流活动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交流合作。
第二十三条 诺奖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诺奖实验室取得的科研成果,由依托单位持有。依托单位应允许诺奖实验室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但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依托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确保价格能充分反映成果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诺奖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以依托单位为第一单位,并标注诺奖实验室名称,或注明获深圳市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专项经费资助课题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诺奖实验室资产管理,明确诺奖实验室资产范围,维护诺奖实验室资产安全。利用诺奖实验室专项经费建设、购置的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其产权及其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的收益归依托单位所有。依托单位应将上述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的收益用于诺奖实验室建设、运行。
第五章 考核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诺奖实验室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形成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进展、取得的成绩、绩效目标达成情况、经费使用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负责诺奖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报告情况,每年对诺奖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听取工作报告、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资料记录察看等方式进行,详细了解科研工作的开展、诺奖科学家及团队到位情况等实验室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诺奖实验室运行期间发生影响实验室绩效目标完成或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在获悉或发现重大事件后,核实相关情况,视情节轻重向依托单位提出整改、暂停资助、终止资助、摘牌等处理意见,其中终止资助、摘牌的需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运行期内,市科技主管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对实验室进行专项评估、中期评估及验收评估。评估效果不好的视情节轻重市科技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建设完成后仍应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相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对通过评估的实验室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奖科学家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