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第三条 诺奖实验室是依托大学、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型企业等法人主体(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所建设、管理的非法人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及“开放、流动”的管理运行机制。采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诺奖实验室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组建诺奖实验室专项工作。依托单位负责诺奖实验室建设的条件保障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 遴选及组建
第六条 有意愿组建诺奖实验室的单位应结合其现有基础条件及优势编制诺奖实验室组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拟引进诺奖科学家的学术背景、实验室建设的需求及目的、组建单位的基础及优势、诺奖科学家及核心团队成员引进计划、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任务和目标、经费场地保障措施、组织架构与管理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研究方向应代表世界科技前沿动态并符合我市科技及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建设目标清晰明确,科研能力和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第八条 拟引进诺奖科学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引进诺奖科学家应仍活跃在科研一线,其优势研究领域应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符,原则上年龄应不高于75岁,身体健康,有意愿牵头组建并长期授权以其名字冠名实验室,且该实验室应为其在国内的唯一固定工作机构;
(二)拟引进诺奖科学家已与依托单位达成关于组建实验室的聘任协议,首个协议期原则上应为5年,且每年在实验室工作不少于30日;
(三)诺奖科学家核心科研团队应有较明确的引进计划,从市外新引进的全职高水平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