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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诺奖实验室有大型基本建设和重大设施、装置建设和购置需求的,按政府投资等项目申报流程向市相关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诺奖实验室建设实施过程管理,可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中期绩效考评指标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通过后拨付后续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诺奖实验室团队不得以已获得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诺奖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科技主管部门参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运行及管理
第二十条 诺奖实验室原则上由诺奖科学家担任主任,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另设执行主任,由诺奖科学家提名,依托单位聘任,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
执行主任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公信力,具备较丰富的科研机构、大型实验室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经验。
第二十一条 诺奖实验室应构建高效的管理和监督架构,明确依托单位与诺奖实验室的管理边界,并形成相关项目、人事、资产等管理制度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诺奖实验室在保持规模合理、适当流动的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的同时,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举办高水平科研交流活动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交流合作。
第二十三条 诺奖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诺奖实验室取得的科研成果,由依托单位持有。依托单位应允许诺奖实验室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但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依托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确保价格能充分反映成果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