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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文件对比来看,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的不同,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如果是通过配股、优先股或定增方式募资,则可全部用于补流和偿还债务;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募资,则用于补流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上限则为30%。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与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的企业利用募集资金补流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修订的《监管问答》为之留下了窗口,“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后有调节的可能性。
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
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读:根据2017年2月发布的《监管问答》,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有券商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2017年的《监管问答》,降低了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的频率,同时由于可转债对于公司的财务门槛高,一般的上市公司很难达到可转债的募资规定,也较难通过可转债募资。
该人士认为,本次缩短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限制,更有利于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再融资计划,这是一个很强的放开再融资的信号。
此外,修订后的《监管问答》有两条内容延续了此前的规定,未有变化。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量增长迅猛。Wind资讯显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票、短融四个品种在内,2018年以来,上市公司发行信用债规模4465.33亿元,同比增加35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