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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博士的脑洞|如何做到央行和国资委官员都说的“竞争中性”(2)

2018-10-18 09:32:1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国际演变——你推我赶,愈演愈烈

国有企业并不是澳大利亚才有。国有企业涉及的是否公平竞争问题也不是澳大利亚才关注。

要说国有企业竞争公平问题,1947年就已经有GATT第17条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定。

国有企业规则首次纳入贸易协定是在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作为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一个“垄断性行业的服务提供者”条款。该条款核心意思是不能滥用垄断优势、不能歧视、要商业化考虑。

以此为模板,美国在此后与其他一些国家的贸易协定中也对垄断和国有企业问题有所规制。美国-新加坡FTA规定,新加坡应确保国有企业在采购、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依据商业考量进行决策。美国-韩国FTA则规定,韩国应确保,不针对国有企业或被授予特殊或排他性权力的企业采取或维持扭曲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的措施。

多边贸易体系中也有部分条款涉及到对垄断和国有企业的规制。WTO法律体系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均有涉及垄断或国企行为的部分。

近些年来,确保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在很多地方成为核心议题。

OECD积极鼓励并推动各国建立“国有企业竞争中性政策框架”(Competitive Neutrality Framework),认为政府应通过事前的结构调整,以及事后的竞争法以及主管机关竞争监督,降低甚至消除国有企业在竞争关系中的不当优势,确保竞争中性。2011年,OECD发布《竞争中性与国有企业:挑战和政策选择》和《竞争中性:确保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间的公平贸易》报告,对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以及如何消除这些优势进行了全面阐述。

2012年4月,美国与欧盟共同发表《关于国际投资共同原则的声明》,支持OECD在竞争中性领域所做的工作。同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特别规定了国有企业问题。5月,TPP第十二轮谈判中,美国首次提出关于国有企业的议题,最终形成TPP协议的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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