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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博士的脑洞|如何做到央行和国资委官员都说的“竞争中性”

2018-10-18 09:32:1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溯源——怎么办?改革。怎么改?“竞争中性”。

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也经常被译为“竞争中立”,顾名思义,指的是竞争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拥有同样的条件和地位,而相比较的主体对象则是政府企业与私人企业,或者说国企与民企。

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澳大利亚。彼时,大家认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拥有占据大量生产资料、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公有制企业,这导致了垄断现象,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因此在1991年,一致同意要制定“更广泛、更统一的国家层面的竞争政策”。一个国家竞争政策调查组随即开工,对妨碍澳大利亚竞争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论证。1993年,“国家竞争政策审査”(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Review)报告出炉。审查发现,澳大利亚竞争法已无法监管政府的商业行为,无法解决国有企业的成本优势和定价优势等问题。国有企业往往在税费、监管、债务担保、贷款利率、成本核算、经营绩效、破产等方面都有着特殊优势,而一些明明是从事自然垄断的国企兼营竞争性业务,并利用这些优势打击竞争对手,实质上扭曲了市场竞争。

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滥用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直接带来定价优势,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

怎么办?改革。

怎么改?“竞争中性”。

面对严峻形势,“国家竞争政策审査”报告提出,必须以消除国有企业竞争优势为“基本原则”,“竞争中性”得以出世,并明确方向,剑指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共同市场竞争时因公有产权导致的资源配置扭曲。澳大利亚修改了1974年《竞争法》,原则上将所有从事商业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全部纳入调整范围。1996年,澳大利亚发布《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制定更为严格的“竞争中立”措施,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税收中立、债务中立、盈利率要求、监管中立、价格反映全部成本和投诉机制等7项,并将其纳入澳大利亚“国家竞争政策”。使“竞争中性”在法律、政策和执行中一步步落实,成为推动经济改革的重要工具,以确保社会经济政策能够满足“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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