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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投资管理办法》要求,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出具原则批复,并完成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务主管部门就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作出原则批复后,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转让手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原则批复文件等文件之日起20日内,出具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新增以境外股权实施战略投资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新增第六条,对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做出规定。
第一个要求是,境外公司合法设立并且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第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并依法可转让;第三,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文件。
八,什么情形下可以卖掉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卖出也做了新的规定,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破产或解散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证券法》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让。
而此前的规定则有“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需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等限制。
在外国投资者减持过程中,新版《投资管理办法》也不似之前那般严格。只有在外国投资者清仓减持了上市公司,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则要在1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而在旧版的《投资管理办法》中,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的就要在10日内申请注销上述证书。
当然,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新版《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于股份出售完成前,或股份出售完成后的30日内,按照《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原标题:CDR政策逐步完善,证监会拟修改《证券发行与管理办法》配合CDR发行)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全浩)5月1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披露,为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