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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投资者不适用本办法?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新增第二十七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外国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不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内地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办法。”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外国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适用本办法。
五,锁定期由三年变为12个月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中,值得关注的是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变化。
《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此前这一锁定期为三年内不得转让。
另外,新版《投资管理办法》对国有股权变动也作出了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要核发,而非直接领取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中对外国投资者使用定向发行、协议转让方式战略投资时的程序也做出了改变,更为严格。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一环节,变更为“核发”。
(原标题:CDR政策逐步完善,证监会拟修改《证券发行与管理办法》配合CDR发行)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全浩)5月1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披露,为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