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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5)

2018-09-19 09:16:4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薛虹认为,从字面上看,上述条款并未直接提到自动信息系统,但是使用了“下载方法”等表达方式,明显是指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下载有关信息,因此,实质上是指在经营者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对其消费者所承担法律义务。消费者依赖经营者提供的自动信息系统提交订单,此法律规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同时,电子商务法还针对电子商务特点,明确了允许消费者更正输入错误的权利。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薛虹说,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的,消费者在与自动信息系统互动通信中按错按键、误入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消费者发送错误信息,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公平设置自动信息系统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在所使用的自动信息系统中设置有关的保障性措施与程序,给予消费者及时纠正输入性错误的机会。

此外,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作出了“经营者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薛虹指出,在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通过经营者的自动信息系统提交订单的同时就完成了电子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提交订单并完成支付,直接导致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经营者即便在自动信息系统中设置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提交订单、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该条款也无效,合同仍然成立。除非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但是货到付款、另行支付的情形下,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否定消费者提交订单的约束力。总之,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在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提交的订单并完成支付的法律效力,解决了关于订单究竟是要约还是承诺的长期争议。”薛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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