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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2018-09-19 09:16:4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禁止网购刷单不得默认搭售及时退还押金

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言,除了在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环节作出规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同样重要。

禁止网购刷单;不得默认搭售;应当及时退还押金……针对近两年出现的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电子商务法专门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针对押金退还问题,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最高可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近些年,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花样也在不断翻新,电子商务法专门在多处针对热点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构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禁止刷单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在网购之前,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参考关于该商品的评价,然后考虑是否购买。于是,不少商家都会在评价上“动手脚”,试图通过刷好评、删差评等方式,提升自己店铺的信用水平。

“在传统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可以面对面地直接交易,消费者可以直接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信息。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一般是通过远程(在线)方式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消费者所获取的信息往往都是由商家等经营者提供的。”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此,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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