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消费 > 正文

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3)

2018-09-19 09:16:4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电商平台在此处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四审稿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草案时,这一规定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最终表决通过的法律,确定为“相应的责任”。

张韬分析说,本条中规定的交易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涉及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有两种情形:对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张韬指出,因考虑到相关问题和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因此本法未将平台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统一规定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而是规定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明确经营者提供原始合同义务

张韬指出,在电子商务法活动中,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会影响到成千上万的消费者,一些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制定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甚至可以影响到几亿消费者。

针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电子商务法作出了多条规定。例如,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电子商务法针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作出专门规定,通过规制交易规则,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