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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担责

2018-06-19 12:07:0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微商纳入经营者范围,个人二手转让不算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来源:澎湃新闻

微商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

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直以来,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上述法律在通过后或有望填补电子商务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

  微商被列入经营者范畴,个人转让者不算

近年来,随着分享经济、O2O、社交网络等平台的快速发展,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关电商交易的新问题。特别是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活动,是否应归属电商经营者的范畴,成为业界关注。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草案在二次审议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此外,还有建议指出,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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