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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升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4)

2018-09-19 09:16:4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言,除了在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环节作出规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同样重要。

在广东金融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看来,电子商务争议能否公正、公平、快速处理和解决,既影响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消费体验和信心,也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否履行义务和责任的考验,更是司法、仲裁及调解水平、能力和效率的体现,这些方面都决定着消费者权益能否被有效保护。

姚志伟认为,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部分”一章中,主要在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多元化的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途径;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义务;重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的作用。

“现在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合同和电子交易记录通常保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服务器中,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义务,并规定了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姚志伟举例说。

  经营者不得滥用格式条款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指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都是采用电子商务合同,除非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特别约定签署传统纸面方式的确认书)或者特殊领域(例如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性规定),都是采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的。

对此,电子商务法专门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章中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允许消费者更正输入错误的义务、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义务。

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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