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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12)

2017-12-15 09:14:33      参与评论()人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对其他航空器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三个月以下。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航空器运营人可以处警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航空器驾驶员可以处警告、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扣执照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万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运行许可证书。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八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手册运行,危及飞行安全,造成后果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八十七条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参照国内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运行许可证书从事相关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运行许可证书。

关键词: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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