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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13)

2017-12-15 09:14:33      参与评论()人

未按照运行许可证书批准的范围以及相应规定实施运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三个月以下。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扣执照六个月以内。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对其他航空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航空器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对其他航空器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三个月以下。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有效的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的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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