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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10)

2017-12-15 09:14:33      参与评论()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授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民用航空器运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守法信用、联合惩戒】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民用航空器运行活动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告制度,并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十九条 【行政强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器材;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开展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时,对相关航空人员,可先予扣留其证照,暂停其行使执照权利。

第七十条 【行政强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可以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理】对于直接涉及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在对安全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二条 【对行政人员的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正常运行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十三条 【许可原则规定和撤销】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演示验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民用航空器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关键词: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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