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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9)

2017-12-15 09:14:33      参与评论()人

第五十九条 【飞行模拟设备的合格证书】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应当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鉴定,取得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境外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书、维修许可证书和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书的认可】由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议认可的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书、维修许可证书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书,与按照本条例颁发的相应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民用无人机

第六十一条 【定义】本章所称的民用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六十二条 【一般要求】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空域管理、飞行运行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不得利用无人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管理原则】对实施无人机飞行运行的运营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或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关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其他无人机运营人和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

第六十四条 【无人机运营人的运行许可】取得无人机运行许可证的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符合有关资质要求;

(二)所使用的无人机设备、设施、系统符合有关运行要求,并通过产品合格审定;

(三)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五条 【无人机运行要求】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时,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启电子拦阻功能,接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保持通畅有效的通信链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无人机在规定的区域、时段,按照规定的运行要求开展飞行。

第六十六条 【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无人机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力配合,加强对无人机制造、运行、经营等方面的监管,共同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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