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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

2017-12-15 09:14:33      参与评论()人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egaldivision@caac.gov.cn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并标注“飞标条例起草征求意见”(邮编:100710)

3. 传真:010-6401687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

附件:

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 【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 【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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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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