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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14)

2017-12-15 09:14:33      参与评论()人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申请维修人员执照。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训练机构合格证书从事相关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训练机构合格证书。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训练机构合格证书批准的范围以及相应规定实施训练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训练三个月以下。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维修机构未取得维修许可证书而从事相关维修工作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三年内不得申请维修许可证书,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超出批准的范围实施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附件的维修工作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维修项目六个月以下。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运行许可证书从事相关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运行许可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无人机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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