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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合同被无效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5)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合同被无效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5)
2019-07-08 09:37:54 第一财经

这样处理的好处有二:

一是由于商标权属于无形财产,其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无法与企业商业经营的智慧与努力相剥离,且与企业的商誉密不可分,众所周知王老吉在加多宝许可经营之前仅仅是南方区域品牌,是在加多宝许可合同履行期间将红罐经营成为中国饮料知名品牌,固然要尊重法律文书的效力权威性,但这些事实也不能无视,否则将难免导致司法裁判与公众的公平正义认知差异。最高法院几次对本案的处理尊重事实也尊重法律专业规则,我个人都是赞成的。

二是本案中双方都有过错,因此都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司法裁判是在人为颠覆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是否通过司法之手替代市场之手调节市场主体竞争关系要慎重。若判加多宝集团支付广药集团14.4亿元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则相当于实现了广药集团通过订立商标许可协议所预期达到的获利目的,而且远远超出2002/2003年订立合同时的这种预期,因为任何一个商标许可合同不可能把收益一半作为商标许可费,而且其作为过错方亦未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若判加多宝集团参照市场标准支付广药集团商标许可费补偿,金额必将低于加多宝集团经营使用“王老吉”商标所获得的商业利益,却实现了无效合同双方依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

(作者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律师、资深知识产权律师,实习生高程程为本文写作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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