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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合同被无效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3)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合同被无效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3)
2019-07-08 09:37:54 第一财经

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已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发生了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诸多先例。现行司法实践都是本着尊重客观事实前提下,认定合同无效但仍然需要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若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此时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没有合法根据,因此承租人不需向房屋出租人支付租金。但司法实践中,诉讼时往往合同租赁事实早已终结覆水难收,总不能合同无效房屋被白用了,当事人会请求承租人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在最近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一起隐名代持A股的案件中,法院也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基础上,还将所得收益大部分分配给了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持有)人也分到了小部分。因为这一类的民事纠纷一般不涉及大的别的领域问题,所以利益仍然要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也有一些合同无效收益甚至价款被法院判决没收,例如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判决某垃圾短信发布房产广告合同无效,因为垃圾短信侵害公众利益,价款没收上缴国库。

回到加多宝案,本案的情况虽然涉及贿赂国企高管刑事责任问题,但商标许可仍属于双方之间民事行为,虽然许可合同依据被认定无效,但参考不当得利制度,加多宝固然不能免费白用,而王老吉已经收取的许可费也无需返还,因为一般理解,按照常理之所以发生行贿受贿行为是因为许可费低于市场价值,但在缔约的2002~2003年,那时候并未如同十八大后高压反腐败情况下,也不能排除虽然发生国企高管犯罪行为,但合同仍属于正常市场价的情况。

在裁决书生效前,商标许可合同是有效的,加多宝对红罐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是合法使用,对于这个合同双方都是受益的,难言谁有什么损失。在裁决生效后,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履行完毕商标许可合同行为合法性被推翻,现在广药诉请法院对此行为进行重新司法评价,在已经收取许可费的情况下,同一行为再次进行司法评价是否合适?假设加多宝方取得了使用商标许可的财产性权益,广药集团因此遭受商业利益方面的财产损失,假设广药集团能够举证证明其商业利益损失与加多宝集团使用其商标有因果关系,那损失也就是已经获取的许可费用与在不受贿赂影响下正常交易可以获得的许可费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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