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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合同被无效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合同被无效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
2019-07-08 09:37:54 第一财经

7月1日,最高院裁定撤销14.4亿元商标侵权赔偿的一审判决,将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发回广东高院重审,长达9年之久的王老吉商标博弈烽烟再起。

这个迄今为止中国知识产权赔偿金额最大的判决涉及法律较多,值得关注讨论问题之一是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商标许可合同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无效后,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据报道,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的纠纷可以追溯到1995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加多宝使用王老吉罐装饮料的商标,双方于2002年、2003年又分别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延长至2020年。然而,由于双方在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前,时任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收受了香港鸿道集团主席陈鸿道提供的300万港元的贿赂,因此2011年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仲裁裁决两个补充协议无效,香港鸿道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4年,广药集团诉至广东高院,认为因两份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已被生效仲裁裁决认定无效,加多宝集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王老吉商标,侵犯了广药集团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发回重审的原因是:一审法院在加多宝公司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下,以广药集团提交的《专项分析报告》为依据认定加多宝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而最高院认为该《专项分析报告》在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

而本文仅仅分析讨论法律问题:商业贿赂导致已履行完毕的商标许可合同无效,被许可方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种已经实际履行的商标许可合同被无效与赤裸裸的纯粹侵权行为在司法评价时是否等同视之?该不该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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