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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合同被无效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2)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合同被无效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2)
2019-07-08 09:37:54 第一财经

合同无效的法律意义

根据《民法总则》155条、157条,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即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便追溯到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违反的这种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效力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无效。合同效力民事司法评价与刑事司法评价是否构成犯罪也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多个判例,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的民事合同并不一定就无效,有可能相关人员构成犯罪但合同仍属有效,或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有权的一方是否通过诉讼仲裁行使撤销、变更合同的权利。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便推翻了因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否定了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在我国现行统一合同法生效后,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都一致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

本案已经有生效裁决合同无效,再讨论合同效力问题已经无意义,但即使合同被无效仍不能推翻事实行为,即加多宝与王老吉签订履行了两个补充协议,且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客观事实,谁也没办法否认和消除。虽然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分的案件不多,但在行政诉讼中,区分行政性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是明确的,对于事实行为只能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对于法律行为可以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如(2017)最高法行申2930号行政裁定书就对于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做了区分。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事实既已发生,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总则第157条与此规定相似,不过后面还增加了一句话,“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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