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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法律修改不是一朝一夕。厉健建议,在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呼吁各地法院尽量用足、用好现有规定。
例如,证券犯罪尽量判实刑、刑期从重,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尽量缩短审判、执行周期,加大民事赔偿判决赔偿力度,呼吁证券监管部门尽早立案,加快调查进度,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多位受访专家都表示,不只应该加大对法人机构的处罚力度,还应该加强对自然人的惩处。
“像易主席讲到了敬畏,你要让作假者真正地敬畏法治,必须个人承担一定的后果。只是执法要小心,要区别有意或无意。”卢海说。
对此,汤欣也表示同意。他认为,处罚不能只罚机构,上市公司造假,处罚要涉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董监高。如果中介机构参与造假,可能还要涉及到处罚中介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
如果只罚公司,就会陷入法学领域讲的“循环困境”,实际上是用全体股东的钱来付各种罚款或者用现在股东的钱来赔偿以前的股东。
“通过法院判决,让严重违法的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赔得倾家荡产,让证券犯罪者牢底坐穿,这是最有效的司法惩戒,同时也是对中小投资者最好的保护。”厉健建议,司法惩戒短板要尽快补上。
他解释称,之所以呼吁司法惩戒短板要尽快补上,是因为经常看到证券犯罪分子被判缓刑,或刑期很短,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周期动辄两三年以上,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高度相似的索赔案件,在不同的法院裁判结果差距悬殊,有的法院甚至连续多年没有一例投资者胜诉,有的法院虽然判决投资者胜诉但赔偿比例极低,立案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不过,郭雳态度较为谨慎。他表示,做坏事的人必须付出代价,让心存侥幸的人及时收手,这是易会满讲话传递出的重要信号。从压实责任的角度,要真正让做坏事的人付出代价,加强对自然人责任的追究、处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