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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征收移交税务部门是必然。从企业看,一旦由税务部门全面负责征收工作,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必须按实际工资水平(或缴费基数)和员工人数进行社保缴费,那么如何才能不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国常会明确了两条主要做法: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以及调低社保缴费基数。
关于第二条,具体的操作办法是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
郑功成认为,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率有四方面影响:一是降低用人单位负担,这是初衷。二是规范用人单位缴费,统一各地缴费比例,为全国统筹创造条件。
第三,总体上社保费用一定会降低,但具体到企业,并非每个企业都能够降低负担。过去依法缴费的企业在改革后负担肯定会降低,过去违法违规缴费(不按实际工资水平缴或减少参保人数等)的企业则会面临一定压力,但因为有2到4个点的下调空间,基本上也不会增加负担。
第四,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到16%,相对8%的个人缴费比例,缴费责任逐步趋向均衡,制度设计更为理性。“缴费责任相对均衡的话,意味着个人提高待遇的同时也要提高缴费义务,单位也就没有理由采取规避措施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始国德国从1889年就确定了劳资双方缴费各半的制度,130年的实践证明了均衡责任负担的制度安排具有合理性。”
社保费用缴纳在现实中,往往是国企实缴,民企、小微企业少缴。郑功成认为,进一步规范社保费用的征收其实也是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法定劳动成本公平负担的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此,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也是为了更合理、公平,体现出中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