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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1998年~2007年,真正用于建设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与1980~1997年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在很多县市,能分配到的建设用地指标就只有300~500亩,县政府无法用这点指标招商引资,更不可能分给农民集体,以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进行非农建设。”
在得不到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下,非法用地的现象开始蔓延。
面对这一制度问题,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如今,草案也做了颇为关键的“删减”,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意味着整个建设用地市场的供地主体将发生转变,即由国家这个单一主体,转变为集体和国家两大主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2015年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三块地”改革试点,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业内人士认为,只要做好了这一环节的改革,整个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将真正破题。这是因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改变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征地供给模式,在征地范围因此而缩减的同时,村集体成员也将因此而受益。
那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该如何定义呢?
时隔14年,土地管理法再度修订。 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