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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侵害劳工权益主要存在八种行为,你遇到过吗?(5)

2018-12-05 08:59:1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2014年颁布并生效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而且要按“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目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主要包括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电信等垄断行业,此外,还包括一些事业单位也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少数大公司为了节省劳工成本,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用“同工不同酬”的廉价劳工,并少缴或不缴社保费用。这是个别大公司推卸社会责任、偷梁换柱的惯用伎俩。为此,不少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误入歧途,在签订合同时,要么只让劳工当面签字、单位不签章,要么不给劳工最后单位签章的纸质合同,这样,劳工就会误以为合同签订单位就是用人单位,表面上是在用人单位上班,但实际上却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发工资、缴社保,这一切都不与用人单位相干。

(七)强迫劳动、超时工作

加班文化是许多企业赚钱的法宝。有的企业员工甚至自我调侃:老板“将女人当男人用,将男人当畜牲用”。这既是一种加班文化的写照,也是劳工无奈的自嘲。有些企业经常加班已成常态,但从无“加班工资”额外计算报酬一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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