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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侵害劳工权益主要存在八种行为,你遇到过吗?(2)

2018-12-05 08:59:1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为了节约劳工成本、克扣劳工工资,一些中小企业公然将合同试用期非法延长至1年,这几乎是小企业招工的通行做法,因为试用期可以执行“低工资”标准,但这是明显的违法;更糟糕的是,有些企业不仅将试用期非法延长至1年,而且在试用期不允许劳工参加“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这是合同试用期的双重违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用工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用工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请注意: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工维权: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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