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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百姓密切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问题,在民法典中又增加了新的表述,并首次提及费用缴纳问题。
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先作一个原则性规定。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跟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49条相比,这一次新增的“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表述引人关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民法典草案,既是对此前物权法的延续,即原则性规定了届满自动续期的作法,同时增加了新提法,即首次提到了费用的缴纳问题。
但这是否意味着将来会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进行收费呢?薛军认为,从这个新增表述,还看不出要缴费,在具体操作上,其实跟以前比没有突破。续期之后是需要续费,还是费改税,国家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来明确这个问题,现在的表述,还是把问题留给将来。
薛军认为,因为这个问题涉及所有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国家非常谨慎。未来,不排除国家考虑通过一定的房产税,以持有税的形式和环节来进行调节。
浙江大学法学教授王冠玺也认为,现在考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是否收费的问题,确实要十分谨慎,在高房价背景下,这对房子持有者会产生很大影响。而且也存在很多争议,假如你从别人手中购买了一个使用年限已经四五十年的二手房,已经为高房价付出了很多,土地使用权只剩下二三十年,如何续费是个很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