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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民法典草案首提费用缴纳问题

2018-08-28 09:28:3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全国老百姓密切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问题,在民法典中又增加了新的表述,并首次提及费用缴纳问题。

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先作一个原则性规定。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跟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49条相比,这一次新增的“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表述引人关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民法典草案,既是对此前物权法的延续,即原则性规定了届满自动续期的作法,同时增加了新提法,即首次提到了费用的缴纳问题。

但这是否意味着将来会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进行收费呢?薛军认为,从这个新增表述,还看不出要缴费,在具体操作上,其实跟以前比没有突破。续期之后是需要续费,还是费改税,国家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来明确这个问题,现在的表述,还是把问题留给将来。

薛军认为,因为这个问题涉及所有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国家非常谨慎。未来,不排除国家考虑通过一定的房产税,以持有税的形式和环节来进行调节。

浙江大学法学教授王冠玺也认为,现在考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是否收费的问题,确实要十分谨慎,在高房价背景下,这对房子持有者会产生很大影响。而且也存在很多争议,假如你从别人手中购买了一个使用年限已经四五十年的二手房,已经为高房价付出了很多,土地使用权只剩下二三十年,如何续费是个很大的问题。

王冠玺还认为,续期是否缴费这次没有写清楚,所以不好判断,但确实为日后可能需要缴费开了一个口子。至于未来走向,王冠玺建议,根据居民房屋的套数、人均住房面积等条件征收房产税,是一个合理方向,这对那些拥有多套住房、占有多余人均社会资源的投机客来说,是一个调节手段。

但王冠玺同时认为,如果考虑征收房产税,这就涉及税法的问题,需要另外规定,这就跟物权法修改没什么关系了。

2016年今年4月,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引人注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201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国土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温州当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此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照上述过渡性办法处理。

编辑:杨小刚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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