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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改革四十年,未来如何应对老龄化

2018-08-22 09:13:28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其中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个人账户规模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奠定了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新制度架构。但因其制度设计缺乏激励机制,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了8项主要任务,包括调整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随即辽宁省启动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试点,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从11%调整为8%,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管理,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个账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

2005年在辽宁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取消了单位向个人账户划转的3%,将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由社平工资单因素改变为社平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双因素,增强了个人缴费基数的正向激励;将基础养老金20%固定计发比例改变为每缴费一年计发1%,增强了个人缴费年限的正向激励;将个人账户养老金120的固定系数调整为个人退休余命决定的计发月数,抑制了提前退休的个人意愿,有效地增强了制度的可持续性。

与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同步,1991年提出“补充养老保险”,1995年颁布《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00年辽宁试点方案提出“企业年金”,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作为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建立。

(二)扩大覆盖面与提高养老金待遇(2005~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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