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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至今,中国养老保险改革走过了四十年历程。回头顾望,需总结历史逻辑和规律;抬首前瞻,要明确未来方向和路径,以使养老保险改革更顺畅、更成功。
四十年养老保险改革历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建立了国家保障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1969年国有企业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退休工资改在营业外列支。1978年国家放宽了退休门槛,提高了退休待遇,但财务机制并未改善,随着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大幅上升,企业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了退休金发放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历程:
(一)探索、建立新制度(1984~2005年)。
1984年湖北沙市等地陆续试点退休费统筹,在一定范围内均衡了企业间的退休费负担,支持了退休金发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其资金不足与企业间负担差异悬殊的问题。
1989年海南省、深圳市试点,探索储存基金保险制(个人账户制)与现收现付统筹制(共济账户制)相结合。海南省设定个人账户为18%,共济账户为6%;深圳市设定的个人账户为22%,共济账户为8%。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支柱”,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至此我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正式确立,开辟了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新渠道。
1993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将养老金分为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提出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当时的劳动部和体改委分别提出“大统筹”、“大账户”两个方案供各地自行选择,结果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3%到17%,呈分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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