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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治理改革: 从企业治理到公司治理(6)

2018-12-11 10:27:18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两种治理模式并存扭曲了国企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滋生其利用两者冲突出现的“吃两头”行为,表现为一方面追求官员身份、行政级别带来的政治好处,另一方面又想拿市场化薪酬。比如,由于行政人假设,国企的经理人也存在私欲,当行政上的职务晋升概率较高时,国企经理人会以行政型治理为导向,将追求行政职务晋升作为第一位;当行政上的职务晋升概率较小时,会存在经济利益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例如“59岁现象”的发生。同时,由于国有企业中政府是最终的委托人,往往导致企业“所有者缺位”,经理人对后果只承担部分责任,弱化了产权制约的功效,导致少数企业经理人滥用职权、产生腐败行为,出现国企经营者“好处捞两份、空子钻两个”等问题。

当前,解决国企治理问题时采取的政策和做法,不仅要看其短期效果,更重要的要看是否有利于向经济型治理转型的改革方向。比如,在解决国企经理人激励约束问题时,对国企经理人偷拿企业收入、实施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采取的多是行政型治理模式下的措施,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却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型治理模式。又比如,在国企高管限薪问题上,现行做法是先强调其行政级别、然后按照官员级别对其进行限薪,这些做法显然是不利于国企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变的。因为限薪令重新强化了行政人的地位,弱化了经济人的假设,这样既达不到经济型治理的激励,也达不到其约束效果。

深改举措:

治理规则引领、经济型治理主导

针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公司治理时代这一特征,需要进一步厘清行政型治理与经济型治理之间的关系,明确由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型的改革目标。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我们经历了最初的“强行政型治理,弱经济型治理”,并正处在向“弱行政型治理,强经济型治理”的转型路上。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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