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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治理改革: 从企业治理到公司治理(3)

2018-12-11 10:27:18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改革前期探索:行政型治理有所松动(1978年-1991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在国企改革领域经过对企业性质的大讨论后,明确了经济责任制这一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将企业责任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开始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润分成、放权让利、利改税、利税分流等改革,为企业松了绑,使其拥有了部分决策权和财权,并开始以合同管理的形式确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在企业决策机制方面,开始实施厂长(经理)负责制,推进政企分开;并在实现“两权分离”方面,尝试了企业承包责任制,让政府让渡经营企业的权力给经营者,使之自行组织企业经营活动。这些改革举措都在一定程度上松动了原有国有企业的行政型治理模式,但诸如承包责任制在推行过程中,无法解决好官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承包合同相关的监督机制设计和“负赢不负亏”等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经济型治理开始导入(1992年-2002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并开始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志着经济型治理正式导入到国企改革。1993年《公司法》首次将“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表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公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并于1994年底开展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国务院要求在20世纪末前让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国企的持续亏损和亚洲金融危机促使中央作出“抓大放小”的决策,并自1998年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简称“三改一加强”)的“三年脱困”攻坚,于2000年底使得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这标志着经济型治理模式开始导入到我国国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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