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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行政案驳回比例高 纠纷时应着重解决民事争议

2018-10-16 09:13:41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近年来,不动产登记类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是,很多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范围、起诉条件和起诉期限不知晓,往往打了官司吃了亏。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至2017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不动产登记类案件211件,其中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112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53.1%。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的行政登记行为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多项权利。

“上述211件不动产登记类案件中,半数以上被法院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和起诉期限等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北京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徐宁说,例如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行为,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此外,当事人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权利救济不够明确。在没有解决民事争议前就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已经立案的,则会裁定行政案件中止审理。

法院调研发现,许多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人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例如,当事人基于通风、排水、采光等相邻关系原因,认为他人房屋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并不具有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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