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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记载、确认和公示。法官表示,不动产登记案件的审理,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事实依据。如果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事实不复存在,不动产登记行为亦应作出相应变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实质是对行政机关对民事权益的确认不服。
法官建议,当纠纷发生时,应着重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待民事纠纷解决后再实施不动产登记变更,或者选择在提出行政诉讼时一并要求解决民事争议,由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处理。在民事法律关系确认后,再对原不动产登记行为做变更。同时,要增加对不动产登记类行政诉讼的了解,与不动产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基于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起诉的当事人、房屋承租人对于土地或房屋权属的登记行为、已经获得征收补偿的人对于征收后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行为、认为登记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债权人,通常不具有对相关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