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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我们不再局限于财政或经济层面的功能而从社会学视角看待奢侈品消费税时,以炫耀性消费这一概念来规范其征收范围会使问题更聚焦、内容更清晰。炫耀性消费可以作为界定奢侈品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理论依据。事实上,炫耀性消费兼有“经济人”和“社会人”行为的双重特性,能够更好地识别出所对应的消费品或服务对象,因而为确定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及其范围提供了相对简化和明确的理论依据。
(二)选择高档商品,去除普通商品
基于炫耀性消费这一理论依据,奢侈品征税范围的调整并不是简单的加减法,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课税后消费者的替代效应。在奢侈品具有较高需求弹性的属性下,奢侈品消费税可能会扭曲消费行为,使消费者减少对被课税奢侈品的消费,而增加对未被课税奢侈品的购买,或者转移到境外消费。然而,作为身份高贵的一种外在体现,那些具有明显炫耀性消费特征的奢侈品,不仅收入弹性较高,而且价格弹性为正,消费者不会因价格上升而削弱其购买欲望,反而会加强其购买倾向。因此,那些不会因价格上升而削弱消费者购买欲望的高档商品,就适宜纳入奢侈品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其二,已进行特别税收处理的高档消费品。部分具备奢侈属性的商品已承担了相当程度的额外税收负担,比如对不动产交易除了征收增值税以外,还征收了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等,不宜再将其纳入奢侈品消费税范围。
其三,征税范围界定的管理和技术难度。在当下的征管水平和技术条件下,还不能将所有被认为具有炫耀性消费特点的高档消费品都纳入征税范围。哪些商品或者服务属于高档消费,可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明确标准,作为立法机关选择征税对象的依据。相应地,对已失去明显炫耀性属性的传统奢侈品和消费品,应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比如,普通的金银首饰已不具备炫耀性和奢侈性,应将其从奢侈品消费税的税目中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