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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情况看,虽然经济高速发展,但消费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逐渐弱化。2012至2016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例在7.5%至8.5%之间,其中,烟、酒、汽车和成品油等四种消费品的消费税收入占国内消费税总收入的比例高达95%以上。虽然这个比例的统计范围中包括了一部分作为奢侈品的高档汽车和高档烟酒等,但其在相关消费市场的占比很低,在消费税收入的比例中非常小。以2016年各排量的狭义乘用车市场来看,2.5升排量以上的乘用车占比仅为1%,真正属于高档汽车的消费比例会更低。这间接说明,我国奢侈品消费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并不大,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不明显。
(二)奢侈品消费税的经济调节功能
奢侈品消费税作为选择性的特殊商品税,对收入分配和特殊消费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调节作用?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奢侈品消费税税基过窄、税率偏低等现状限制了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发挥,需要进行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我们认为,在“橄榄型”的社会阶层结构下,极度贫困和极度富裕的人群较小而中产阶级人数较多,奢侈品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会降低。这是因为,极度富裕人群的缩小会减少可被征税的奢侈品范围,当大多数奢侈品进入中产阶级的消费范围,奢侈品课税在中产阶级与富裕人群之间的收入分配作用会降低,产生税收负担的累退性。
目前,我国的居民收入结构类似“哑铃型”,离“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还有一段距离。奢侈品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有发挥的空间。从奢侈品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调节效果看,由于消费税不是价外税,消费税负担的凸显性较弱,人们对奢侈品消费税的感知程度较低,这就很难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选择。一项基于情景模拟的实证研究显示,消费税的凸显性会影响化妆品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即消费税凸显性越高,化妆品消费者减少化妆品消费的行为倾向会越高。同时,奢侈品消费税政策信号的不明显也弱化了奢侈品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调节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