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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奢侈品消费税的正当性
作为特殊目的税,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是否能够达到其特定目的是考察其正当性的基础。
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行为和调节收入分配等三大税收目的下,奢侈品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目的究竟是哪个,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还是以经济行为调节或收入分配调节为主?除了普遍意义的经济目的,征收奢侈品消费税是否还存在其他特别目的的考量?理解并明确奢侈品消费税的正当性,是消费税改革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奢侈品消费税财政功能的发展趋势
奢侈品消费税的产生和引入,源于筹集财政收入的需要,但随着各国税制结构的调整,奢侈品课税在发达国家中的财政功能越来越弱。截至2017年12月,35个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仅澳大利亚、法国、韩国、挪威、土耳其、美国、加拿大和智利8个国家对奢侈品征税。与OECD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对奢侈品征税较为普遍,这既有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也有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
据统计,在27个发展中国家中,对奢侈品课税的国家约有67%。其中,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的国家高达83%,具体为印度、阿根廷、南非、秘鲁、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巴拿马、巴拉圭、柬埔寨、老挝、泰国、越南和哥伦比亚15个国家。(27个发展中国家,以不超过俄罗斯2013年人均GDP即14818美元为标准选取,包括属于金砖国家的巴西、印度、南非;属于东盟8国的柬埔寨、老挝、印度尼西亚、缅甸、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越南和属于拉美16国的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乌拉圭和委内瑞拉。——作者原注)